企业内转勤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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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资格“企业内转职”的条件——在日外资企业驻在人员的签证

从海外总公司(总店)调派到日本分公司(支店)的驻日职员须取得“企业内转职”在留资格(企业内转职签证)。

 

“企业内转职”是根据平成2年6月1日施行的入管法新设的在留资格。

 

 

【要点】

 

外国公司的驻日人员,也有一部分符合“技术签证”或者“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因此,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到底应该申请哪一种签证。

 

例如,从海外总公司转职到日本分公司的职员希望海外总公司继续支付工资,转职到日本分公司的职员则继续和海外总公司之间保持雇用合同关系。其理由之一,只是短期性的转职,不想因此改变工资支付系统。

 

然而,“技术签证”或者“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则要求和“日本国内的公私机构”有合约关系。也就是说,需要和日本分公司签订雇用合同。

 

而“企业内转职签证”的话,入国管理局在审查时,对于和“日本国内的公私机构”有合约关系这一点并不作要求。因此,如上所述,就可以在维持与海外总公司签约的情况下,到日本分公司工作。这种情况,就选择申请“企业内转职”。

 

 

 

企业内转职签证的条件

关于“企业内转职签证”的条件,首先请看“企业内转职签证要点”一览,各个条件的详细解说请看之后的“企业内转职签证的条件”。

 

企业内转职签证要点

 

1. 技术人员或者从事综合职、翻译、设计等工作

 

2. 无需与在日公司签订雇用合同

 

3. 原派遣公司(事务所)无任何经营问题

 

4. 对是否大学本科毕业或者是否拥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不作要求

 

5. 申请时正在从事技术人员或者综合职、翻译、设计等工作且有一年以上

 

6. 工资水平与日本人同等

 

企业内转职签证的条件

 

1. 在日本拥有总店,分公司或事务所的公私机构的海外事务所的职员在已定期间内转职到日本事务所工作。

“在日本拥有总店,分公司或事务所的公私机构”的“海外事务所的职员”“在已定期间内转职到日本事务所工作”,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企业内转职”只限于总店与分公司(包括驻日事务所)之间等同一公司内部的人事调动。然而,日本入国管理局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除把同一公司内部的人事调动作为“转职”对象外,母公司/子公司等系列集团企业之间的人事调动也作为“企业内转职”的对象。

 

【注意要点】

 

根据上述观点,“企业内转职”具体分为“同一企业内部的人事调动(法人内部转职)”和“系列企业之间的人事调动(法人外转职)”,如下:

 

1.同一企业内部的人事调动(法人内部转职)
①海外总公司⇒日本分公司
②海外分公司⇒日本分公司(总公司在第三国)
③海外分公司⇒日本总公司
④海外总公司⇒驻日事务所
⑤驻海外事务所⇒驻日事务所(总公司在第三国)
⑥驻海外事务所⇒日本总公司

 

2.系列企业之间的人事调动(法人外转职)
①海外母公司⇒日本子公司
②海外子公司⇒日本子公司(母公司在第三国)
③海外子公司⇒日本母公司
※孙公司与子公司相同。
④海外母公司⇒日本关联企业
⑤海外关联企业⇒日本母公司
⑥海外子公司⇒日本关联企业
⑦海外关联企业⇒日本子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的定义,以“有关财务诸表等用语,样式及制作方法的规定(昭和38年大藏省令第59号)”为依据。

 

 

2. 在转职地的事务所,从事与“技术”“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相应的工作。

 

3.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转职前在海外总公司、分公司或事务所连续就职一年以上并且从事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符合的相关工作。

 

转职前一年内所从事的工作业务与即将在日本所展开的业务,若都属于“技术”或者“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工作范畴,工作内容无需完全一致。

 

例如,在海外从事属于“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范畴的贸易业务的人员,在日本转职到同属于“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范畴的翻译工作。

(2)工资水平与从事相同业务的日本人同等或同等以上

 

**即便申请人的国家相比日本而言物价水平较低,但,所领取的工资比日本人低是不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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