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经营签证更新手续以及注意事项
对于已取得投资经营签证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一年之后的签证更新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我们将借今日的博客向您解说投资经营签证更新时的手续和注意事项。
投资经营签证更新审核要点
对于投资经营签证的更新,入国管理局主要从公司事业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两方面进行审核。
审核最重要的依据是日本企业的会计决算数据。具体而言,就是审核该企业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但是,入国管理局并不会仅按照某一年的财务数据便做出判断,而会对资产状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判断是否给予签证更新。因此,如果某一年企业亏损并不意味着投资经营签证一定无法更新。特别是对于公司设立后的首个会计年度,亏损的企业是占绝大多数。
但是,如连续2个会计年度没有产生主营业务利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资不抵债,就将被认定为事业不具持续性。倘若不修改经营计划(变更主营业务范围从而获得主营业务利润或通过增资偿还超额债务),将很难更新到签证。
另一方面,投资经营签证通常是1年期的;但如果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也是有可能获得3年期签证的。是否能够取得3年期签证,还需要综合考虑经营管理者的职务经历、在日本停留情况、公司规模以及经营内容等。
尽管盈利对于判断事业稳定性和持续性有非常正面的参考作用,但是请注意不能通过人为减少费用调节利润。特别是对于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董事报酬,不能减少到每月20万日元以下。请务必制定并实施符合董事报酬条件的事业计划。
投资经营签证申请上的类别区分(按照所在单位性质区分)
对于投资经营签证申请人具体所需提交的材料,需要首先对所属单位的性质进行判断,根据法务省网页的记载,分为下列4类。
第一类
(1) 在日本证交所上市的企业
(2) 保险业企业
(3) 日本或国外的公共团体
(4) 日本中央或地方政府认可的公共利益企业
上述指向的是超大型企业以及国家或地方拥有的公众团体,基本上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家不适用。)
第二类
上一年度的工资所得源泉扣缴税票等的法定调查合计表中,工资所得的源泉扣缴合计表的源泉扣缴税额在1,500万日元以上的团体和个人
第三类
上一年度提交过工资所得源泉扣缴税票等的法定调查合计表的团体和个人(第二类除外)
第四类
不属于第一、第二以及第三任何一类的团体和个人
基本大多数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家归属于第四类。
投资经营签证更新时所需提交资料
上述四类单位的申请人所需要提交的共通资料如下: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可在各入国管理局取得或在外务省网站上下载。
(2) 证件照(纵4cm×横3cm) 1张
※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的正面免冠无背景的彩照。
※在照片的背面写上申请人的姓名,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中。
(3) 出示 护照以及在留卡(外国人登陆证明书也可被认可为在留卡进行出示)
(4) 上述所属各团体和个人的证明文件
第一类:四个季度报表的复印件以及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公司设立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类以及第三类: 上一年度员工的工资所得源泉扣缴税票等的法定调查合计表
(已由政府部门受理,盖有受理印章的复印件)
第一类以及第二类原则上不需要其他文件,第三类以及第四类单位还需提交下述资料:
(5) 最近一期的年度决算文书复印件 1份
(6)住民税的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以及纳税证明书(记载有1年的总所得以及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各1份
※当年1月1日居住的市区町村的区役所、市役所、各公所出具。
※如同一资料能够同时证明1年的总所得以及纳税情况,则可只出具该资料。
※如因到达日本后不久便迁居导致无法从目前所居住地区的区役所、市役所、各公所取得证明材料,请向最近的入国管理局咨询具体的解决办法。
除此之外,所属第四类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7) 针对外国企业的源泉扣缴免除证明书;其他的不需缴纳源泉扣缴的证明文件 1份
※除上述所记载的所有文件,受理申请后,入国管理局还可能要求申请人追加提供其他的文件,上述所介绍的为最低限度的提交材料。
※投资经营签证更新时所提交的材料,如是日本国内发行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发行日期在3个月以内的。如为外文,均需要翻译为日语。
※原则上资料一经提交,均不退还;如需要退还原件的情况,请在提交资料时进行特别申请。
※投资经营签证可在签证期满3个月前(在留期间在3个月以内的,为在留期间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后)便可申请更新,请提前安排时间,做好充分准备。
申请书格式 填写范例・填写方法样本
下列材料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的格式和填写范例:
法务省网页已公布了最新版的申请书,请注意。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格式 (PDF) (Excel) ※2012年7月9日新格式
・填写范例・填写方法 (PDF) ※旧格式
日本企业的决算状况
前面已阐述了日本企业的决算数据对于投资经营签证更新的重大影响。日本政府希望申请者的企业能持续盈利,事业稳定。更为详细的信息,请参考下列为您阐述的事业持续性判断指导方针外国人経営者の在留資格基準の明確化について(法務省入国管理局平成17年8月)。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一年度取得了主营业务利润的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一年度取得了主营业务利润的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获得了利润,同时也有未分配利润,可判断事业具有持续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亏损,未分配利润减少但尚未产生未弥补利润,对事业持续性不产生不利的重大影响。简而言之,资产负债表中保留有未分配利润,或没有未分配利润但也没有未弥补利润,将能被认定为事业具有持续性。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尚未有资不抵债
根据事业计划、资金融资等事项判断事业是否能够持续,因此签证更新申请者会被要求提供今后1年的事业计划书以及收益预算,除非事业运行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都将被视为事业具有持续性。但是,入国管理局将可能会要求同时提交中小企业诊断士或注册会计师等具有企业评价能力的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需记载有充分证明和理由的证明材料)。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不抵债,但是其前一年度尚未资不抵债
一旦企业资不抵债,则该企业信用力下降,事业存续也将处于危险的境地,所以将很难被认同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不过,若资不抵债的情形尚未超过1年,那么在1年以内如果能够制定具体的改善方案(能够扭转资不抵债的状况),也将有可能被认为具有持续经营性。
具体而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虽显示资不抵债,但其前一期尚未出现该情形,则由中小企业诊断士或注册会计师等具有企业评价能力的第三方出具对改善方案(需包含能够扭转资不抵债的方案)的评估报告(需记载有充分证明和理由的证明材料)。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其前一年度均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资不抵债已超过1年仍未改善,表明已经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影响到事业的持续,将不会被认可具有持续经营性。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其前一年度均未获得主营业务利润的情形
企业的主营业务的收入少于其成本时,即使投资活动或营业外的特别事项使得最终取得了净利润,也将不会被认为企业的业务在正常运营。单独某个会计年度由于出现特殊情形可能会造成此结果,但如果连续两年均出现主营业务利润为负数的情况,则该企业的主营业务将肯定不被认为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
下列列举两个关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了净损失的日本企业的外国经营管理者投资经营签证更新的事例,以供参考。
例1:当期亏损但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该日本企业最近的一个会计年度为净损失,但是并未资不抵债,同时考虑到其为第一个会计年度,入国管理局认可其事业具有持续性。
※参考指标(毛利率:大约60%,营业净利率:大约-65%,净资产率:大约30%)
例2:餐厅经营管理人,餐馆与其住所在同一地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利润为负数,当期的税后利润也为负数且留有尚未补偿的亏损,且该尚未补偿的亏损额为资本金的2倍,入国管理局判断其事业没有持续性。
※参考指标(毛利率:大约-30%,营业净利率:超过-1000%,净资产率:大约-100%)
投资经营签证更新时的其他注意事项
①在日本的停留时间
如果外国经营管理者长期不在日本,入国管理局会判断是否还有必要向其下发签证,是否有其他人在代理其行使日本企业的经营管理职务;如该人士长期不在日本,必须做出合理说明。
②经营者的业务内容
入国管理局原则上要求取得投资经营签证的人士仅专注于“经营管理”;但是某些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往往也需要在低层工作。例如,经营餐馆的人士也可能在厨房进行烹饪。这样的话,入国管理局会判断是应该向其下发“技能”而非“投资经营”签证。
对希望在日本扎根事业直至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企业家,投资经营签证的更新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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